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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注冊證明商標需評價其顯著性關鍵詞:濟寧商標注冊 發(fā)布時間:2021/3/31 8:37:32 瀏覽量: 申請注冊證明商標需評價其顯著性 【案情簡介】 2016年2月18日,麥盧卡蜂蜜產區(qū)協會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將“MANUKA HONEY”商標注冊為證明商標,指定使用在第30類“蜂蜜”商品上。經原商標局審查及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,均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“蜂蜜”產品上,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一種蜂蜜產品的特定名稱,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等為由,駁回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。 隨后,麥盧卡蜂蜜產區(qū)協會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,顯著性是商標發(fā)揮識別不同商品或者服務功能的基礎,雖然商標法第三條對證明商標的申請主體、使用主體及基本功能作了特殊規(guī)定,但是其法律性質的特殊性不應當否定其作為商標所應具備的顯著性。證明商標作為注冊商標,也應當符合有關注冊商標的法律規(guī)定,具有顯著性,便于識別。 訴爭商標由字母組合“MANUKA”及英文“HONEY”構成,顯著識別部分為“MANUKA”。“MANUKA”(麥盧卡)是生長在新西蘭或澳大利亞南部的一種桃金娘科灌木,“MANUKA HONEY”則是蜜蜂采集麥盧卡花蜜制成的一種蜂蜜。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“蜂蜜”商品上,缺乏顯著特征,易使相關公眾將其理解為一種蜂蜜的通用名稱,而不會將其作為商標進行識別。因此,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(一)項的規(guī)定。 據此,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麥盧卡蜂蜜產區(qū)協會的訴訟請求。 【法律分析】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(guī)定,證明商標有兩種類型:一類是原產地證明商標,另一類是品質證明商標。本案中的訴爭商標即為品質證明商標,是證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。 證明商標除具有普通商標的特征外,還具有鮮明的法律特征,而這種法律特征導致對其注冊申請的審查也有一定的特殊性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《集體商標、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》,對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進行了特別規(guī)定,但對于證明商標的顯著性問題未予以明確。證明商標究其本質,仍屬于注冊商標,需遵循商標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要求,具備商標的顯著性。因此,判斷證明商標是否具備可注冊性,還應當依據商標法的有關基本規(guī)定審查,其中就包括該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(guī)定的顯著性審查。(中國知識產權報 馮雅瓊) 來源:濟寧商標注冊 http://www.lsagr.com/content/?423.html 上一條:如何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? 下一條:“西湖龍井”,哪個才正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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